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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業 部 文 件農經發[2006]1號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委、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我部擬訂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現予以印發。請參照本示范章程,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訂其章程。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第次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第次成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組織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組織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組織由 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組織定名為 ,注冊資金 元。本組織法定代表人: 。本組織地址: ,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組織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組織以成員為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買和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略) 第五條 本組織成員認購的股金歸各該成員所有。本組織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按照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或者成員認購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本組織成員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對本組織承擔責任。第六條 本組織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組織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組織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組織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第八條 本組織在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 成 員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 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組織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組織成員。本組織可以吸收業務相關的企業、組織為團體成員。本組織成員以農民為主。第十條 欲加入本組織者,須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認購章程規定的股金或者繳納會費;(二)經本組織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第十一條 本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利用本組織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三)分享本組織盈余,參加股金分紅或者獲得股金利息,按照與本組織的業務交易量(額)獲得盈余返還;(四)查閱成員(代表)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本組織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組織。第十二條 本組織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對本組織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對認購股金較多或者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組織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第十三條 本組織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規定繳納成員股金(或者會費); (三)積極參加本組織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組織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組織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組織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組織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組織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六)不得以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股金額;不得以已繳納的股金額,抵消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的債務;(七)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成員,須履行相應的承諾。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組織除名的。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其成員資格于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成員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份額值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組織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組織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組織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組織的約定確定。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 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組織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組織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組織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所購股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組織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組織成員達到 人以上,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組織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五)審議批準本組織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八)決定本組織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九)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十)決定聘任本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的人數、資格、任期;(十一)決定本組織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每年至少于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組織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組織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組織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組織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 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組織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制定本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七)管理本組織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組織的財產安全;(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組織成員股金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組織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組織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組織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組織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組織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七)代表本組織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組織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作出答復。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組織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組織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本組織的經營管理制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本組織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一)遵守本組織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組織及成員利益;(二)不從事與本組織業務相競爭的活動;(三)不得侵占本組織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組織資金或者擅自將本組織資金借貸給他人;(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組織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五)不得將本組織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組織成員有權向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四章 財務和盈余返還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組織資產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財務年度為 月 日至 月 日。本組織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組織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組織的財會人員。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股金和應當折股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成員與本組織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組織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四十條 本組織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一)成員股金,每股 元; (二)本組織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七)其他資金。第四十一條 本組織成員認購股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認購的股金與貨幣出資認購的股金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每名成員(含團體成員)認購的股金不得超過本組織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生產者成員認購的股金應當占本組織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組織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組織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組織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股本金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股本金。 第四十三條 本組織向認購股金的成員頒發成員股權(金)證書,作為成員所有者權益和記載各財務年度盈余分配的憑據,并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頒發給成員的成員股權(金)證書須同時加蓋本組織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組織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認購的股金份額或者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財產賬戶。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組織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 第四十六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組織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七條 本組織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組織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組織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八條 本組織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組織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組織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組織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日常辦公費用;(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福利費用;(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一)股份分紅或者股息支付;(二)按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成員分得的股份紅利或者股息,可以被首先用于沖抵該成員欠繳的股份金額。第五十一條 本組織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股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本組織的債務依照成員股份按比例分擔。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組織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組織可以委托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組織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組織根據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組織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員退出,本組織成員人數少于五人;(二)本組織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三)本組織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組織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組織宣告破產。 第五十六條 本組織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組織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二)所欠稅款;(三)所欠債務;(四)歸還成員股金;(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第五十七條 本組織清算完畢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第六章 附 則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 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組織理事會負責解釋。(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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